(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傅士友与李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41-1号原告:傅世友,男,回族,1956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李永刚,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世友诉被告李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世友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永刚位40万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傅世友所有的位于颍州区颍河西路清波苑8号楼201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40333**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傅世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傅世友所有的位于颍州区颍河西路清波苑8号楼201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40333**号)。二、冻结被告李永刚银行4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