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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董闽东、罗秀玲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董闽东,罗秀玲,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保字第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33号。代表人:黄先俊,行长。委托代理人:孔东方,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锋,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董闽东。被申请人:罗秀玲。被申请人: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538号综合楼8268室。法定代表人:袁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董闽东、罗秀玲、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78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闽东、罗秀玲、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78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淼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