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黑与李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黑,李荣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28号原告:陈黑,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新河村**组。被告:李荣新,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广电局职工,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建新北路。原告陈黑与被告李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梅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荣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黑诉称:被告分别于2013年9月30日和2014年5月18日向原告借款合计11.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二分五,2014年8月底还清本息。现原告需用钱,多次找到被告催要未果。为此诉求判令被告还本付息,利息从立据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利二分四计算,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两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李荣新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经中间人王应开介绍分别于2013年9月30日和2014年5月1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6万5千元,并立有借条两份。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但未果。为此判令被告还本付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另查明:两借条未注明利息。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11.5万元(一笔5万、一笔6.5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1.5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诉求的利息,鉴于两借条未注明利息,故对原告诉求的利息的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荣新偿还原告陈黑借款1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清讫。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李荣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洋(代)附:民事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