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民二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平、河北开门子肥业公司与河北开门子肥业公司、翁贤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河北开门子肥业公司,翁贤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二初字第1524号原告:陈平。被告:河北开门子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林。被告:翁贤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与被告河北开门子肥业公司、翁贤福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陈平负担。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