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刘家茂与罗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茂,罗元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刘家茂,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黄学文,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元春,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刘家茂诉被告罗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家茂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家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焕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