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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富邦木业有限公司与成都东方宏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富邦木业有限公司,成都东方宏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90号原告:宁波富邦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西路789号6幢2号3楼。法定代表人:王玉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巍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金,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东方宏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西区(永盛片区)。法定代表人:祝文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富邦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东方宏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富邦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富邦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琼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