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立诉被告段某、乔某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立,段某刚,乔某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杨某立,男,汉族。被告段某刚,男,汉族。被告乔某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其所有的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00037**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段永刚、乔希望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杨连立所有的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00037**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绍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