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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重庆舒扬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与杜仕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舒扬电镀设备有限公司,杜仕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重庆舒扬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双园路51号1幢1-4。法定代表人张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杜仕明,住重庆市长寿区。上诉人重庆舒扬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仕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长法民初字第04153号民事判决,重庆舒扬电镀设备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重庆舒扬电镀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舒扬电镀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舒扬电镀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重庆舒扬电镀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王 兵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曾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