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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松桃县计生局申请执行田X红、黄X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田X红,黄X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队人冉启江,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男,系该局法制股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聂纪权,男,甘龙镇计生办干部。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田X红,男,汉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被执行人黄X英,女,汉族,1983年11月22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本院在执行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田X红、黄X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X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甘龙镇支行帐号030352222900093XXXX中的存款3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X红、黄X英与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田X红、黄X英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X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甘龙镇支行帐号030352222900093XXXX中的存款35000.00元的冻结。二、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行审字第00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晓刚审 判 员  屈锡明助理审判员  邓海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