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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拘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衡明军与陈永富返还财物纠纷案执行拘留决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长拘字第07号被拘留人陈永富,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明军与被执行人陈永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永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永富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