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拘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衡明军与陈永富返还财物纠纷案执行拘留决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长拘字第07号被拘留人陈永富,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明军与被执行人陈永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永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永富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