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一初字第141号原告曹某某,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胡毅,严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坤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宁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