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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一初字第141号原告曹某某,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胡毅,严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坤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宁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