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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海红与李大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红,李大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44号原告王海红。被告李大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责人战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红与被告李大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红对伤残等级等申请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