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全少波、厦门中南红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少波,厦门中南红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全少波,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厦门中南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8号18B室。法定代表人张维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劳仲案[2014]1055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中南红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8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建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清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