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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建东与许亚明、安吉亨通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东,许亚明,安吉亨通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王建东。被告许亚明。被告安吉亨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上墅乡刘家塘村。法定代表人许亚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东与被告许亚明、安吉亨通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许亚明、安吉亨通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7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亚明、安吉亨通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7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秀红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栾兆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清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