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宋茜与陈德志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茜,陈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宋茜,女,1986年3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陈德志,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申请人宋茜与被申请人陈德志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德志的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贵州金顶汇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德志的银行存款5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荣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彭洪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