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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罪犯黄亮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亮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32号罪犯黄亮,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广汉市,现在黄陵监狱服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西铁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黄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3日);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2009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2012年5月23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588号刑裁定,对罪犯黄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3日)。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黄亮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7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7个积极。罪犯黄亮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亮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亮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5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