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湛江市中农公司与程候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中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程候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中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程候盛,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程候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候盛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候盛至今未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程候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县支行账户的人民币存款2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程候盛在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人民币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权学审判员 陆春远审判员 程浩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 惠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