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雷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联合导达精密元器件(惠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雷虹电子有限公司,联合导达精密元器件(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雷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鸿达国际工业制造城。法定代表人周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艺诗,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联合导达精密元器件(惠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61283-5。法定代表人ANDHO.申请执行人广东雷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联合导达精密元器件(惠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惠博法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联合导达精密元器件(惠州)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雷虹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均已设定抵押并有另案被多家法院查封,其所有的机械设备业经本院另案查封、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也无债权人以物抵债。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春华审判员 肖志明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