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商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宿迁市品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品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省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商初字第0062号原告宿迁市品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7号广电总台九楼。法定代表人亢小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涌,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慧,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东城阳光名都F区综合楼第三单元F商01号。法定代表人麦兆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品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品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