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襄阳杉龙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曾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杉龙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曾宪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71号原告襄阳杉龙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庆。委托代理人付铁军,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宪芳,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襄阳杉龙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曾宪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湖北省南漳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曾宪芳住所地在湖北省南漳县某镇某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合同履行地在襄阳市襄城区,故本案应由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曾宪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