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凤丽、韩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凤丽,韩富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金初字第291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61527613,住所地: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法定代表人张国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素芬,系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李凤丽,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韩富军,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凤丽、韩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