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阿杰拉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依(AJELARAXXXXXOLUWASEYI),尼日利亚国籍,男,1979年5月29日生,暂住中国上海市闵行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朱宇晖、于玮,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依及其指定辩护人朱宇晖、于玮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沈力红担任英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5日,被告人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依持利比里亚籍假护照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开设个人账户用于转移犯罪所得。2011年10月12日,美国欧库勒公司(BROWNUSAOKURAHARDWARE&LUMBER,INC)因被骗将20507.71美元(折合人民币130424.934元)货款跨境汇进上述账户,被告人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依于次日将上述钱款从该账户结汇提现,并通过迈克·XXXX(MIKEXXXXXXXXXX)的中国银行账户流转。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依乘飞机进入中国国境投案自首。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及宣读了证人王艳华、迈克·XXXX、陆XX、沈XX、严xX、蔡X、胡X、亚丽桑德拉·XXXXXX的证言,唐山恒茂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邮件往来打印件、美国欧库勒公司出具的申明,公诉机关摘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的电脑截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开户申请书、客户卡对账单、外汇会计凭证、个人业务取款凭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缴获的假护照及电子邮件,工作��况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依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审判。庭审中,被告人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认为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依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5日,被告人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依持化名为MAURICELTD利比里亚籍假护照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宁路支行开设个人账户。2011年10月12日,美国欧库勒公司(BROWNUSAOKURAHARDWARE&LUMBER,INC)因受骗而将20507.71美元(折合人民币130424.934元)货款汇至上述账户,被告人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依于次日将上述钱款从该账户结汇提现,并通过迈克·XXXX(MIKEXXXXXXXXXX)的中国银行账户流转。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依乘飞机进入中国国境投案,被中国边检人员带至公安机关。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某(唐山恒贸陶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唐山恒茂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邮件往来打印件、美国欧库勒公司出具的申明证实美国BROWNUSA公司长期向其公司采购卫生洁具产品。2011年10月,发现BROWNUSA公司未付款,经查询答复已付款。后发现有人拦截修改其公司邮件,并冒用其公司的名义让BROWNUSA公司将合同尾款15468.3美元和合同预付款5130美元汇至户名为MAURICELTD的浦发银行6225220111567020的账户内。2、证人迈克·XXXX(MIKEXXXXXXXXXX)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3日下午,其与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依至浦发银行,由他取款后交给其,其存入中国银行。3、证人陆某某(浦发银行武宁路支行职员)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5日中午,有一外国人持开户申请书,出示护照,护照上的照片是他本人,在浦发银行办理开户业务。4、证人沈某某(中国银行闸北支行职员)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3日下午,迈克·XXXX等两名外籍男子将人民币208700元存入该银行。5、证人严某某(中国银行康定支行职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4日上午,迈克·XXXX至该行办理了人民币77400元的转账业务及取现人民币131200元。6、证人蔡某(浦发银行武宁路支行职员)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9日,其接到电话查询账号6225220111567020的客户资料,称该账号的开户客户冒用他公司的名义让人汇款。6225220111567020账户的户名为MAURICELTD,持利比里亚护照于2011年10月5日在浦发银行武宁路支行开户,该账户于2011年10月12日进账20507.71美元和12383.1美元,2011年10月13日在浦发银行长宁路支行营业部办理结汇,结��金额为人民币208735.92元,当日在浦发银行江宁路支行柜台取现人民币10万元,又在普陀支行营业部取现人民币10.87万元。7、证人胡某(浦发银行普陀支行职员)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9日,浦发银行武宁路支行将在该支行涉嫌诈骗行为的外国客户的开户资料、信息、护照复印件传真给其银行。当日上午10时30分许,持姓名为MAURICELTD的利比里亚护照的外国人查询上述账户后逃走,在银行门口等候的另一名外国人被抓获。8、证人亚丽桑德拉·XXXXXX(ALESSANDRAXXXXXXXXXX)的证言、监控录像截屏照片证实浦发银行江宁路支行提供的2011年10月5日、10月13日的现金柜台、浦发银行长宁路支行提供的同年10月13日现金柜台、浦发银行普陀支行提供的同年10月20日现金柜台的监控录像截屏照片中的男子是AJELARAXXXXXOLUWASEYI。编号为L008344护照复印件上的照片是AJELARAXXXXXOLUWASEYI,他是尼日利亚人,不是利比里亚人。9、公诉机关摘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的电脑截图证实2011年10月12日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中间价为635.98。10、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开户申请书、客户卡对账单、外汇会计凭证、个人业务取款凭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缴获的假护照及电子邮件等均经被告人辨认。11、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依到案的经过。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依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依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依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杰拉勒·XXX·奥卢瓦赛依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 燕审 判 员 陈 肸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殷轶群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