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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傅淼苗与绍兴市普力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淼苗,绍兴市普力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727号原告傅淼苗。被告绍兴市普力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珊。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傅淼苗与被告绍兴市普力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傅淼苗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普力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淼苗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淼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傅淼苗负担。审判员  周晓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