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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字第328号原告吴某某,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金龙,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其他信息不明。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钟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