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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吕玲、毛磊与马安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安彬,吕玲,毛磊,阜阳市青年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安彬,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玲,女,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磊,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审被告:阜阳市青年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泉源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5097425-0。法定代表人:马安彬,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马安彬不服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014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住所地虽然在阜阳市颍泉区,但现在居住在阜阳市颍州区,已居住数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吕玲、毛磊答辩称:1、受害人毛晓宁受伤地点是位于颍泉区花苑居里的砖厂内,即侵权发生地是颍泉区。2、本案另一被告阜阳市青年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泉源社区。原审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认定颍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马安彬及原审被告阜阳市青年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且本案的事故发生地也在阜阳市颍泉区,故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马安彬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阜阳市颍州区,但至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项 民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代理审判员  白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崔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