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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7-04

案件名称

张培兰与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培兰;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张培兰,女,生于1952年8月17日,汉族,农民,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被告王新,男,生于1965年11月5日,汉族,农民,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兰诉被告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争议事项已自行和解,原告因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培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正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