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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韦汉成与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初字第567号原告韦汉成。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从保,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汉成诉被告广西紫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汉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汉成的撤诉申请在本院宣判前提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汉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83.5元,由原告韦汉成负担。审 判 长  曾红球审 判 员  此 兴人民陪审员  卢志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覃晓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