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商初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楼海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楼海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2796号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永康街639号美保龙中心南楼b座501室。法定代表人:何合霖,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万杰,分公司法务总监。被告:楼海杨。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与被告楼海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诉讼中,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楼海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良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庾寒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