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姐诉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刘某,女,195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坝镇泉水行政村泉沟边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1818号8号房0005室。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某,公司员工。原告刘某诉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另一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4日下午,原告在小区绿化带内踩到一窨井盖时,窨井盖突然破碎,致原告掉落井下受伤。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436.50元。被告在提交的书面答辩和庭审过程中辩称,绿化带不允许他人进入,原告自己具有过错;该窨井盖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应当由窨井盖的生产者和建设者承担赔��责任;根据物业合同,本起事故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事由,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误工费和护理费证据不足,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发经过均属实。2014年11月17日,本院委托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三期期限进行鉴定。该机构于同月24日出具下述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之损伤酌情给予休息期12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60天。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基本信息;医疗单据;居委会证明;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涉事窨井的管理者,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在已经发现小区���窨井盖出现大规模毁坏的情况下,未对其余存在安全隐患的窨井盖进行检查和更换,导致了本起事故的发生。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至于被告所称的窨井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原告撤回了对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请,故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可在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统计年度上海市相关赔偿标准,本院对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本院凭据确认为1042.50元;2、营养费,本院按照30元/天的标准,参照鉴定意见计算1个月为900元;3、误工费,因原告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未提供误工损失的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4、护理费,本院按照本市居民服务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199元/月,参照鉴定意见计算2个月为4398元;5、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的就诊次数,酌情支持200元;6、鉴定费,本院凭据确认为1000元;7、律师代理费,本院根据支持原告诉请的金额酌情支持1000元。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8540.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540.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105元,被告负担25元。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夷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九十一条……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