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顾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44-1号原告马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顾某银行存款一百五十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顾某银行存款一百五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培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