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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葛玉领与被告郑州金珠置业有限公司、刘保香、宋肃远、郭宗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玉岭,郑州金珠置业有限公司,刘保香,宋肃远,郭宗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葛玉岭,男,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威、李照路,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金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宗领,董事长。被告刘保香,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被告宋肃远,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被告郭宗领,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玉领诉被告郑州金珠置业有限公司、刘保香、宋肃远、郭宗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玉领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州金珠置业有限公司、刘保香、宋肃远、郭宗领2203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物。案外人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名下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北段105国道北侧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厂房101(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4字第001469**号)房产为原告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葛玉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州金珠置业有限公司、刘保香、宋肃远、郭宗领2203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物;同时查封案外人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北段105国道北侧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厂房101(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14字第001469**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戴 蕙审判员 许秀敏审判员 陈君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