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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120号文望元李建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文某某,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松木塘镇黄家坝村。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松木塘镇桥头河村。原告文某某就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左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殷 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