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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1与赵×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1,赵X1,刘X2,刘X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刘X1,男,1969年9月4日出生。被告赵X1,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被告刘X2,女,1999年7月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赵X1(被告刘X2母亲),身份信息同被告赵X1。被告赵X1、被告刘X2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培红,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3,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原告刘X1(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赵X1、被告刘X2(以下分别简称姓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钳磊独任审判,依法追加刘X3作为共同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X1,赵X1兼刘X2法定代理人、赵X1和刘X2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培红,刘X3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X1诉称:2013年3月10日和3月13日,刘XX个人从我处借走人民币共计3万元,并当场写下欠条两份,然而上述借款到期后,刘XX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未予偿还。2014年9月21日,刘XX因病突然去世。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赵X1、刘X2、刘X3偿还我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1500元。赵X1、刘X2辩称:我们对刘XX向刘X1借款的事情不知情,该3万元借款属于刘XX的个人借款,应该在刘XX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刘X3辩称:我认为该3万元借款属于刘XX与赵X1的夫妻共同债务。我仅同意在我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予以清偿。经审理查明:刘XX与赵X1系夫妻,刘XX系再婚,赵X1系初婚,二人于1999年7月4日生育女儿刘X2。刘X3系刘XX与前妻所生之子。刘XX于2014年9月21日死亡。刘XX的父亲、母亲均早于刘XX死亡。再查,刘X3以继承纠纷为由将赵X1、刘X2诉至本院,要求继承刘XX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翔里XX号楼XXX号房屋及存款,该案正在审理中,案号(2015)朝民初字第1649号。黄XX、赵XX、赵X2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将赵X1、刘X2、刘X3诉至本院,要求赵X1、刘X3、刘X2在继承刘XX的遗产范围内偿还300万元债务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该案正在审理中,案号(2015)朝民初字第6295号。另查,刘XX生前未留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审理中,刘X1主张刘XX生前向其借款共计3万元,未予偿还,并就此提交了刘XX手书借条2份,其中日期为2013年3月10日的借条载有:“今向刘X1借人民币贰万元整,定于2013年3月22日一次还清”;日期为2013年3月13日的借条载有:“今向刘X1借人民币壹万元整,定40天左右一次还清”。赵X1、刘X2、刘X3对上述借条的真实性均认可。审理中,刘X1主张利息的标准为1万元1年300元利息,计算1.5年的利息,计算公式为:3万元*(300元/1年·1万元)*1.5年。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借条、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死亡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财产继承权利的同时应依法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本案中,刘X1主张刘XX生前个人向其借款3万元,并提交了借条,赵X1、刘X2、刘X3对借条的真实性认可,故本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上述借条中均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刘XX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故期限届满后,刘X1可以主张利息,现刘X1主张的利息,利息标准合理,但计算公式和金额有误,本院根据刘XX的死亡日期及借条中的还款期予以调整,计算公式:2万元*(300元/1年·1万元)*1.5年+1万元*(300元/1年·1万元)*(17月/12月)=1025元。刘XX于2014年9月21日死亡,留有遗产未分割,赵X1、刘X2、刘X3均未放弃继承。现刘X1要求的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赵X1、刘X2、刘X3应在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内予以清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X1、被告刘X2、被告刘X3在各自继承刘XX的遗产份额内偿还原告刘X1借款三万元及利息一千零二十五元。二、驳回原告刘X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刘X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钳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