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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顺通阀门有限公司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顺通阀门有限公司,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9-1号原告天津市华顺通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营盘圈村东。法定代表人杨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广远,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正丰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庞鹏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华顺通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华顺通阀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华顺通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华顺通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8元,减半收取5394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9914元,由原告天津市华顺通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士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