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尚代家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代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0号罪犯尚代家,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0年10月16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州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尚代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0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异动后至2033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尚代家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劳务劳作,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期内共获考核分128.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尚代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代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31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