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郝淑贤与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淑贤,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郝淑贤,女,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职工。被申请人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法定代表人赵红军,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恩正,公司经理。申请人郝淑贤与被申请人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郝淑贤向法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为此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申请人郝淑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州市金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丰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出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