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响陈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响水县陈家港镇六港村民委员会与庞友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响水县陈家港镇六港村民委员会,庞友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陈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响水县陈家港镇六港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单以猛,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步楼,居民。委托代理人郭文祥,响水县响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友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响水县陈家港镇六港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庞友成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响水县陈家港镇六港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响水县陈家港镇六港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响水县陈家港镇六港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朱加荣审 判 员  赵卫卫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