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钜祥、吴嘉仪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钜祥,吴嘉仪,吴嘉文,吴仲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吴钜祥。被执行人吴嘉仪、吴嘉文、吴仲文。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赡养费纠纷一案,(2010)南民一初字第4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仲文、吴嘉仪、吴嘉文的银行存款9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颜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