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立二民抗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孙恩祥与王义华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恩祥,王义华,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二民抗字第3号抗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孙恩祥。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王义华。孙恩祥与王义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金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恩祥不服,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金立二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驳回孙恩祥的再审申请。孙恩祥不服,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请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4年12月24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大检民(行)监(2014)21020000239号民事抗诉书,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周 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梦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