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督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洪继香、吴杰因与赵丽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支付令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继香,吴杰,赵丽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迎民督字第00007号申请人:洪继香,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吴杰,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丽春,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洪继香、吴杰因与被申请人赵丽春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85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丽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洪继香、吴杰借款850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费4100元,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由被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王业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夏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