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丽水市园林管理局与梅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园林管理局,梅美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丽水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丽水市宇雷路171-1号。法定代表人:沈洪涛,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伟珍,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启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园林管理局与被告梅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园林管理局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园林管理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园林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丽水市园林管理局负担。审 判 员 王菊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