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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幸福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幸福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68号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谢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艳,女。委托代理人关楠,男。被告青岛幸福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地山东省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幸福锅炉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浦雪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