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沐川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永怀、王仲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沐川民初字第60号原告: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沐川县沐溪镇交通街901号。组织机构代码:66958200-6法定代表人:张循。委托代理人:李刚,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店信用分社主任。被告:黄永怀,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2日,四川省沐川县人。被告:王仲芳,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3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永怀、王仲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宁恒审 判 员 杨甲华人民陪审员 彭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