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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王浩煜诉郭强撤回保全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浩煜,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32-2号申请人王浩煜,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郭强。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浩煜因与被申请人郭强民间借贷纠纷,在仲裁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在送达保全裁定前,申请人王浩煜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浩煜撤回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30元,由申请人王浩煜承担15元,退回申请人王浩煜15元。审 判 长  杨俊杰代理审判员  杜蓓勤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宁梦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