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王浩煜诉郭强撤回保全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浩煜,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32-2号申请人王浩煜,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郭强。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浩煜因与被申请人郭强民间借贷纠纷,在仲裁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在送达保全裁定前,申请人王浩煜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浩煜撤回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30元,由申请人王浩煜承担15元,退回申请人王浩煜15元。审 判 长 杨俊杰代理审判员 杜蓓勤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宁梦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