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芦法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唐甲某、唐乙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甲某,唐乙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芦法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甲某,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肖建平,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冠标,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乙某,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甲某、唐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甲某、唐乙某及被告人唐甲某的辩护人陈冠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甲某明知经营具有退币赌博功能、并以回购奖品的方式给予他人现金的水果机可以赚钱之后,于2014年左右将两台水果机摆放在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的艺非超市(距离龙泉小学不到200米)经营,以谋取利益,艺非超市的老板于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被告人唐甲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然为其提供场所。2014年5月9日,被告人唐甲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面包车内扣押水果机一台。被告人唐乙某在明知水果机系具有退币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后,于2014年3月份来到湖南省株洲市,协助唐平安(在逃)管理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附近的13台水果机,薪酬为基本工资2000元,再加上5%的提成。当得知被告人唐甲某等人被抓后,被告人唐乙某便欲至株洲自己利用水果机赚钱,遂联系苏某某,于2014年5月18日左右再次来到株洲,主动对他曾为唐平安经营管理过的水果机实施换锁、收币、取币等行为。被告人唐乙某在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湘鄂缘超市取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另经审理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唐甲某及艺非超市处共扣押了2台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水果机(老虎机)。2014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湘鄂缘超市将被告人唐乙某和苏某某以及利用水果机(老虎机)赌博的瞿某、陈某抓获,并根据被告人唐乙某的指认,扣押了摆放在湘鄂缘超市、夜宵店等多处的水果机(老虎机)共计13台。2014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扣押的水果机(老虎机)予以销毁。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唐乙某的亲属代被告人唐乙某退缴了赃款人民币4500元。上述事实,俩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唐甲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唐丙某、柏某某、于某某、唐丁某的证言,对案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电游机(老虎机)照片,销毁记录,龙泉路龙泉小学艺非超市现场方位图;被告人唐乙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陈甲某、苏某某、瞿某、陈某某、秦某某、施某某、曹某某、石某某、盛某某、杜某某、唐巳某、周某某的证言,对案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电游机(老虎机)照片,销毁记录,书证账单;办案说明,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资料及退赃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甲某、唐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甲某、唐乙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甲某、唐乙某到案后,均能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唐乙某退缴的赃款,因予以追缴。被告人唐甲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唐甲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唐甲某从轻处罚。经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实的本案事实相符,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对被告人唐甲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唐乙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甲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唐乙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海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益标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