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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罗发珍申请执行钟国莲身体权、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发珍,钟国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罗发珍,女,汉族,生于1945年7月4日,四川省广元市人。被执行人:钟国莲,女,汉族,生于1955年1月2日,四川省广元市人。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钟国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国莲的银行存款1585.54元(本金1535.54元、执行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