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阜阳市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其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阜仲字第59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正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821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审判员 齐广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宇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