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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灿辉与张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灿辉,张昆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61号原告吴灿辉,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艾志恩,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昆彬,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吴灿辉与被告张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吴灿辉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灿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灿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