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学继、冯占、冯海浪、刘春媛、刘平南、周惠英与被执行人黎雄伟、龙细兰、陆顺通、陆杨敏、彭茂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学继,冯占,冯海浪,刘春媛,刘平南,周惠英,黎雄伟,龙细兰,陆顺通,陆杨敏,彭茂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冯学继,男,1977年12月7日生,现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冯占,男,2001年3月9日生,现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冯海浪,男,2004年4月22日生,现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刘春媛,女,1998年2月4日生,现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刘平南,男,1928年5月2日生,现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周惠英,女,1930年3月2日生,现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黎雄伟,男,1973年11月10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龙细兰,女,1979年12月14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陆顺通,男,2014年5月10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陆杨敏,男,1953年10月16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彭茂宏,女,1951年12月24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申请执行人冯学继、冯占、冯海浪、刘春媛、刘平南、周惠英与被执行人黎雄伟、龙细兰、陆顺通、陆杨敏、彭茂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博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黎雄伟、龙细兰、陆顺通、陆杨敏、彭茂宏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学继、冯占、冯海浪、刘春媛、刘平南、周惠英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委托兴业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黎雄伟、龙细兰、陆顺通、陆杨敏、彭茂宏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未履行的标的是205174元,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博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谋审 判 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新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