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华连与刘云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连,刘云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郑华连,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刘云能,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连与被告刘云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拟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华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碧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