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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华连与刘云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连,刘云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郑华连,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刘云能,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连与被告刘云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拟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华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碧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秋华 百度搜索“”